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规模适度、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鼓励依法流转土地建设标准茶园,推广本地优良茶叶品种,促进规模化经营。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