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采砂、开矿、开垦以及其它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损毁、移动标识、标牌、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六)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或者损毁梯田;
(七)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损害、破坏梯田生态系统;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侵占、损毁梯田水利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构)筑物;
(十)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
(十一)在禁火区生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三)其他危害龙脊梯田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