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龙脊梯田的特点,保护与龙脊梯田有关的文物、民族特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收集、挖掘、整理、编撰与龙脊梯田有关的历史文化史料;保护和传播与龙脊梯田有关的各民族传统技艺、节庆、歌舞、习俗,以及民间神话、史诗、传说、歌谣、说唱、谚语、歇后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它优秀民间文化。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传统文化艺术和民族风情开展专题研究和文化创作,推出相应的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