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龙脊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