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龙脊梯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