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