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的变更而作相应变更。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