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九条未标注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