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十条未标注修改为:“校园应实行区域化建设,合理划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实习实训区等区域。”删除第十八条。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