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