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地质测量,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