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六条有效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