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