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从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矿、采矿,逾期不建矿、采矿的,由原登记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