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国家规定到批准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纳当年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