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三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采矿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五)安全预评价报告;(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八)土地复垦方案;(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