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持开采不同矿产资源所需的地质勘查报告、复采区域有关资料或其他必要地质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大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由国家规定,中、小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