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中医医院应当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研发和推广应用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