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