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