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