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管理、服务、支持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