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推进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