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疗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