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营造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支持建设中医药特色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药用动植物园等展示场所,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鼓励组织和个人研发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具有新疆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