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业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名中医验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的中药创新药。鼓励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再评价和改良,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新疆中药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