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