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整理、挖掘、研究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诊疗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