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体系结构,提高中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自治区开设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院校,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乡(镇)、村(社区)的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人才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