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养生、中医康复、老年护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