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历教育体系,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医教研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