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新疆道地中药材目录并探索建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制定种植区划,优化生产基地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新疆道地中药材进行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化发展,打造新疆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

鼓励新疆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