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