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医药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建立中医药全程参与机制。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性疾病科,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