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妇女、慢病患者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