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支持中医医院牵头或者参与建设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医疗联合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医疗联合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变相取消、合并中医医院,或者改变其功能定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