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规模和总量,并向社会公布。

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不得向水体弃置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