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排放。工业园区以及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设雨水与工业废水分流管网,实现雨水与工业废水分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当实现污水零直排。

印染、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水应当采用明管输送,按照分质分流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方可向处理设施排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