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闽江(福州段)、大樟溪、敖江、龙江等主要江河,建成区的内河、湖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河流、水库,城乡供水,近岸海域等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