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抗旱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

(一)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二)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三)对饮用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四)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依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

(八)其他应急性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措施,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截水行为、拆除截水设施,恢复江河沟渠原貌。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