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视频监控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