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抗旱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
(一)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二)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三)对饮用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四)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依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
(八)其他应急性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措施,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截水行为、拆除截水设施,恢复江河沟渠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