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并扩展城市以及周边天然雨洪通道和自然调蓄空间,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在江河、湖泊、湿地等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不得减少现有调蓄容积。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