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系具体情况,建设排水管网、水闸、泵站、沟渠等防洪排涝设施,按照片区排水防涝标准,配备移动排水泵车等排涝应急设备,确保防洪设施以及应急设备有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防洪排涝设施安全,不得实施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以及其他破坏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