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第十五条有效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建设。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限期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推进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