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并将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闽江(福州段)流域防洪要求的有关规定,编制大樟溪、敖江、龙江等流域防洪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