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奖。

设立“福州市林则徐治水奖”,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