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全域治水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