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五)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六)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