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查证认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六)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八)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九)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

(十)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