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